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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中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

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县人社局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20/8/10 17:12:45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,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四川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<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>及配套办法的通知》(川人社发〔201622 号)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内江市教育局《关于印发〈内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〉及配套办法的通知》(内人社发〔201636 号)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是指对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岗位竞争推荐,拟聘为相应职称(职务)等级人选的品德、知识、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审,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。

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评审,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,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、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。

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评审,坚持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,坚持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,重师德、重能力、重业绩、比贡献,实行同行专家评审,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。

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评审实行分级管理。各级教师职称(职务)评审按管理权限,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、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 申 报

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(职务),必须符合《资中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》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。

第七条 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,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(职务)推荐办法及岗位等级晋升办法,并报主管部门备案,推荐办法及晋升办法要保持连续性;按规定程序修改。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,确定拟竞聘岗位,按规定程序组织教师开展申报。

第三章 推 荐

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申报情况,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,组织申报者在教职工大会述职,并进行满意度测评。

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(一般不少于 7 人),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。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、专家评议、民主测评、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,从师德、能力、业绩、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,提出推荐意见。

第十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,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,并在学校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将推荐人选按程序逐级推荐申报评审,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对推荐的中小学(含完小、幼儿园)校(园)级干部,由学校主管部门(或会同人社部门)进行考察,重点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工作、核查申报材料以及推荐程序等。

第四章 评 审

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(职务)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。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,其中,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市职改办)委托市教育局负责组建,扩权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县职改办)委托县教育局负责组建;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职改办)委托县教育局负责组建。按照业内评审、同行评议的原则,中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中小学副高级以上教师等专家组成,初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中小学中级以上教师等专家组成。中、初级评委会应建立评审专家库,定期动态调整,随机抽取评审专家。

第十三条 县按规定建立健全职称(职务)评审制度和办法,规范评审程序,保证评审质量。各级评委会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,严格按评价标准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。

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审批。

第五章 工作纪律

第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。凡超越权限、扩大范围的,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。

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职称(职务)评审制度和办法,遵守回避、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,客观、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。对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,予以严肃处理。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独立行使评审权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、方式予以干涉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、职业中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实验学校以及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(职务)评审。

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(职改)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(职务)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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